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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三投注2023-01-31 16:05

有效推进社会慈善资源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作者:胡彬彬(贵州民族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

  慈善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早在2002年8月22日,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同志在福建省慈善总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就指出,“协助政府发展慈善公益事业,更好地推进社会保障化,维护社会的稳定”。2006年12月12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浙江慈善大会上强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把发展慈善事业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真正确立慈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在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慈善事业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要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有效推进社会慈善资源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社会慈善资源是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基层社会治理有效推进的活力源泉。所谓社会慈善资源,是指社会公众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资助等方式进行分配的资源。它既包括善款、善物等有形资源,也包括服务、爱心等无形资源。社会慈善资源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目标的重要手段。作为一种社会公益资源,社会慈善资源本身是社会协同的重要力量,相对于政府制度化资源的供给方式而言,社会慈善资源具有更高的自主性、灵活性与便捷性。这就意味着,社会慈善资源可以弥补城乡社区在资源供给上的不足。要有效推进社会慈善资源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注重”:

  一是要注重创新融入理念。理念是行动的航标,推进社会慈善资源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必须创新融入理念。首先,树立主动融入理念。慈善事业是一项全民的事业,必须充分激发全民的爱心、调动全社会的热情,使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所有个人和组织都不应该是慈善事业的“局外人”或“旁观者”,而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激活社会慈善资源,并使之服务于基层社会治理。其次,树立全域融入理念。社会慈善资源富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中,既有公共生活领域,又有私人生活领域。要推动社会慈善资源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就必须树立全域融入理念,探索建立“慈善+党建”“慈善+金融”“慈善+教育”“慈善+救助”等实践模式,形成全域慈善生态链,并使之助力于基层社会治理。最后,树立协同融入理念。推动社会慈善资源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组织、经济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多元行动主体。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全面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指导和管理,使各类基层组织按需设置、按职履责、有人办事、有章理事,既种好自留地、管好责任田,又唱好群英会、打好合力牌。

  二是要注重健全融入机制。机制是行动的保障,推进社会慈善资源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必须健全融入机制。一方面要健全党建引领机制。党建引领是推进社会慈善资源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政治保证。城乡基层党组织必须把推进社会慈善资源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创新激活社会慈善资源的组织化形式,探索激活社会慈善资源的方式方法,广泛凝聚社会贤达人士、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多方面力量,形成推进社会慈善资源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同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强化组织引领,强化行为示范,强化慈善监督,为激活社会慈善资源保驾护航。另一方面要健全慈善激励机制。慈善是一种自愿性的公益行为。从组织行为学来看,慈善行为得以强化的社会心理机制在于激励。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主责作用,积极创新慈善行为的激励方式,让慈善行为主体“慈有所乐”。推进慈善公益组织与媒体平台的合作,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风向标”作用,大力开展慈善标杆企业、慈善知名人士的舆论宣传,真正弘扬社会正能量。同时,健全激励制度,探索慈善积分奖励、慈善时间银行等多样化激励机制,让善行得以“储存”,让善举得以“升值”。只有这样,才能使慈善行为得到最大的正向激励。

  三是要注重拓展融入路径。路径是行动的航线,推进社会慈善资源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必须拓展融入路径。一是以社区为主体创建融入场域。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社区既是一个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情感共同体,又是推进社会慈善资源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行动主体。城乡社区建设应当以增强居民的“社区共同体”意识为目标,积极开展“社区慈善日”等活动,努力打造“慈善标杆社区”,从而提升社区的凝聚力,为社会慈善资源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二是以社会力量为依托拓宽融入渠道。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社会力量。整合资源是社会组织的一个基本职能。社会组织要注重提升资源整合能力,利用自身的组织优势,加强资源整合平台建设,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慈善资源,并使之服务于基层社会治理。嫁接资源是社会工作者的一种基本能力。社会工作者要真正践行“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注重提升自身的资源嫁接能力,努力成为激活社会慈善资源的专业能手。链接资源是社区志愿者的一个行动目标。社区志愿者要真正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注重提升自身的资源链接能力,努力凝聚盘活社会慈善资源的强大正能量。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路径研究”〔20CSH004〕的阶段性成果)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9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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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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