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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三投注2023-01-31 16:05

四川“两会”:代表委员聚焦成渝“共舞”全面提速******

  中新网成都1月11日电 (单鹏 岳依桐 王利文)今年的四川“两会”,全面提速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依旧是热点话题。多位代表、委员表示,要加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乘势跃升。

  11日在成都召开的四川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黄强在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简称报告)时,回顾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成果:160个共建重大项目全部开工,完成投资超过5600亿元;重大便民举措加快落实,推出311项“川渝通办”事项;成为全国第一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已连续4年写入四川省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23年,四川将协同推进248个共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大项目,扩大“川渝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和便捷生活行动举措,深入落实成都都市圈发展规划,“一区一策”推动省级新区打造区域发展新增长极,支持重要节点城市大力发展城市经济。

  加快产业协同

  产业协同是成渝“共舞”的关键词。围绕产业协同,民进四川省委会建议协同加强电子信息产业创新能力,民盟四川省委会建言共建成渝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九三学社四川省委会在集体提案中提出,打造互联互通的成渝氢走廊、汽车产业研发生产制造基地。“强化‘双核’联动联建、推动成都和重庆都市圈协同互动,能有效辐射带动全域发展,加快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链的‘全景图’。”四川省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四川省委会监督委员会副主任延华解读称。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速后,企业在成渝地区能够发掘更多产品需求、更容易找到配套。”四川省人大代表,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肖建华分析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还有效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完善,大大缓解了企业的物流成本。

  培育新增长极

  推动成渝加速融合,联合打造万达开川渝统筹发展示范区、川渝高竹新区等毗邻地区合作平台是重要抓手,未来这些区域有望孕育出新增长极。四川省人大代表、达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杨勇接受采访时表示,拥有丰富天然气锂钾资源的达州正加快建设万达开天然气锂钾综合利用集聚区,“达州将整合万达开优势资源和政策,以天然气锂钾产业的崛起带动万达开三地就业创业;还将联合实施一批天然气锂钾重点科技专项,共克产业发展技术难关。”

  近日,四川泸州和重庆永川、江津三地联合发布《泸永江融合发展示范区发展规划》,将在基础设施、产业协作、生态环境、开放合作、公共服务等领域实现融合发展。在四川省政协委员、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罗素平看来,城市间的互动将成渝中部城市真正“链接”起来。“这种‘链接’在川渝两地越来越多,进一步提升发展的融合性、互通性。”

  节点城市崛起

  在成渝“共舞”中,重要节点城市发挥的作用将愈发明显。随着越来越多的目光投向成渝地区,政策、资金、人才、产业布局向该区域加快集聚,为内江等节点城市加快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深化毗邻合作提供千载难逢的重大战略机遇。以内江为例,2022年,该市到位市外资金同比增长30.5%,外商直接投资增幅居四川省第一。

  四川省人大代表、内江市委书记邹自景接受采访时表示,内江地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腹心、成渝发展主轴,历来在成渝地区经济版图中具有重要地位,拥有辐射周边16座城市2亿人口的优势,“四川省委高度重视成渝主轴发展,强调成渝主轴事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中部崛起,要发挥内江等节点城市作用,联动沿线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挺起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经济主线的‘脊梁’。近期还为内江在内的川中四市量身定做加快成渝中部崛起相关政策文件,这些都将推动内江向产业发展新高地迈进、突破。”

  据了解,内江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其他区域合作频率、合作热度、合作成效显著,2022年,内江“10+30”川渝共建重大项目分别完成投资37.64亿元、157.53亿元。目前,川南渝西融合发展试验区46项重点任务全面推进;内江与重庆市荣昌区整合现代农业、现代畜牧(生猪)等资源优势,高质量打造川渝地区协同创建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合力推进成渝现代高效特色农业带合作试点园区等重点农业产业项目建设。

  邹自景表示,未来内江将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链,不断壮大“页岩气+”“钒钛+”“甜味+”“装备+”四大产业集群,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畅通“交通网”,推进隆黄铁路、内昆铁路等对外大通道,推进绵遂内高铁、内大高速等圈内主通道建设,打造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立足西部、面向东盟的区域物流枢纽,到2027年,国际物流港基本建成,区域物流枢纽建设基本成势。协同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共同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积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便捷生活行动、“川渝通办”事项落地落实,让老百姓充分感受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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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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